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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华检诉刑抗〔2020〕1号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以(2020)川168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蔡某某量刑畸轻。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认为适用该条款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三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另三被告人系持械聚众斗殴,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原审判决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蔡某某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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