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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等四人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甘检公诉诉刑抗〔2020〕16号

甘井子法院以(2020)辽0211刑初1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甲、郭某甲、李某乙、郭某乙 、李某丁、杨某某盗窃罪一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万;被告人郭某甲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5万;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2 万;被告人郭某乙 、李某丁、杨某某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5万。

法院认为,被告人乘摩托艇盗窃海参后上岸,盗窃地点距离岸边有七八海里,海上路程半小时左右,在如此长的距离及时间范围内,海参早已脱离被害人实际控制并一直处于六被告人的实际控制范围,系盗窃既遂,被抓捕系运输销赃行为。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甲等六人盗窃行为属既遂,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按刑法理论控制说,当天被告人在海上盗窃时就被人发现报案,盗窃海参后上岸,装上车刚走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未实际失去控制,犯罪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李某甲等人盗窃案属犯罪既遂,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六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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