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锡滨检诉刑抗〔2020〕1号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以(2020)苏0211刑初59号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未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且未阐述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1.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除了存在法律规定的五种例外情形或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之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法院判决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本案并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审理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五种可以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同时,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对其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并不属于明显不当,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也从侧面说明本案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故判决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改变本院量刑建议,违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
2.法院未在判决书中阐述未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本案法院判决书未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但未在判决书中阐述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且未说明理由和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附: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