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河检诉刑抗〔2020〕1号
河间市人民法院以(2018)冀0984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集资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构“河北**集团公司”、私刻河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并以上述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与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等,骗取群众的信任,采取存款、借款的形式骗取他人资金共计2.5亿余元,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由被告人李某某个人掌控和支配,其在长达十余年的集资活动中,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并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偏听偏信所谓“海外资产、民族资产”,挥霍集资款项,至2016年1月尚有集资款人民币1.6亿余元不能返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综上所述,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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