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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单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单县人民法院以(2020)鲁172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害人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诉讼代理人请求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依据的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判决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对被告人从宽量刑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在整个侦查阶段均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机关认定其态度顽劣,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在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明确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并依据法律规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社区矫正部门经调查认为其不具有社区矫正条件,检察机关依法从宽对其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庭审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仍明确表示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单县人民法院一审量刑时予以从宽,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害人高某某认为量刑畸轻,委托诉讼代理人请求本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某又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已从宽的法院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诉行为,系对其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对其从宽处理的重要量刑依据发生变化,一审时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被告人李某某一审时主观存在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一审认罪悔罪动机不纯。因此,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犯非法侵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属予以从宽量刑的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单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从宽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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