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深龙华检诉刑抗〔2019〕1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74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作出第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刑初588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通过其诉讼代理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申请本院提起抗诉。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并售出的带有“DANIEL WELLINGTON”、“ ”两种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数量为900,即已经销售的涉案商标标识数量在900“件”以上;因实物未被缴获,每套包装盒涉案商标标识的具体“件”数无法确定,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已经销售的涉案注册商标标识“件”数为900“件”。该判决认定被扣押的尚未售出的赃物上印制的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合计64082个。即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两种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为64982“件”。

但是,该判决错误认定一套包装盒的多个注册商标标识只能算一“件”,进而错误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两种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为46801“件”。

二、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该判决认为涉案不同种类的包装盒印制了数量不等的商标标识;一套包装盒有多个商标标识的,对商标标识数量的认定应从是否单独具有使用功能来认定“件”;每件印刷完成的包装盒才具备独立的商标价值,而不是包装盒上每一个商标标识,每套包装盒及其上面印制的所有商标标识结合一起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件”。这违反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伪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商标标识是商标所附着的载体,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物质实体,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标明的注册商标标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包装盒、说明书(卡)及其他包装材料中“一份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即为一“件”商标标识,而非一套包装盒的所有商标标识只能算一“件”。(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2016)粤03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书、(2017)粤03刑终1161号刑事裁定书和(2018)粤03刑终1661号刑事裁定书均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一套包装盒的多个“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为多“件”商标标识。

本案被查获的64082个尚未售出的“DANIEL WELLINGTON”和“ ”商标标识均符合已制作完成并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标准,均具有完整独立性,均为一“件”注册商标标识。

(二)该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导致错误认定犯罪事实,进而导致错误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本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第CJ77666260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显示:李某某已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了前罪的五万元罚金。该判决错误适用数罪并罚法律规定。

三、该判决量刑确有错误

(一)本案每套包装盒在盒盖、盒身、内部其他包装材料上有多个完整独立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全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为64982“件”,被告人李某某的后罪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针对相同犯罪对象实施新的同种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该判决关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认定标准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错误地认定犯罪对象数量,导致错误地确定量刑起点,且量刑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量刑畸轻。

(二)该判决错误适用数罪并罚法律规定,重复判处罚金附加刑,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该判决认定犯罪对象数量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罪责刑均衡和司法统一原则,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第CJ77666260号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