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北检三部诉刑抗〔2020〕1号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2020)青0105刑初205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一案判决,一审宣告刑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条件不再具备,量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8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本案提出的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定性均无异议,同意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9月3日,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某对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仍明确表示其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一审判决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将上诉状副本送达本院。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他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推翻其以往在公安机关所有供述,违背了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以对侦查机关查扣的香烟数量、所查扣的香烟来源及无烟草零售许可证出售烟草的时间存在异议为由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提起上诉的行为,恶意增加了司法成本,认罪动机不纯,故被告人李某某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上述情形致使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存在异议,致使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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