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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甲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茂南检公诉诉刑抗〔2017〕2号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该判决以本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罪名不成立,判决李某甲无罪。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作出无罪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判决书认定涉案信用卡透支款全部用于的企业经营,后因经营困难导致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被告人李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系认定事实错误。本院指控李某甲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李某甲在明知没有按时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额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恶意透支的情况。

(1)根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可以证实:李某甲所在的吴川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是其儿子李某乙。李某乙以购买一批饲料原材料名义将名下的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楼**层商场**作为抵押于2012年11月向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600万。该公司自2010年起,即因生猪屠宰厂设置等问题及政策障碍多年来无法投产,且一直以来无法妥善解决,未实际生产经营。李某甲明知道公司无法投产经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1月27日用信用卡透支50万元。

(2)判决书认定涉案信用卡透支款全部用于被告人的企业经营,后因经营困难导致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没有事实根据。

一方面,根据本案证据,该企业一直处于筹建阶段,且因政策问题自2009年设立公司起就无法生产经营。由此可知,本案并非是因一时资金困难而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后,因突发客观原因致使经营困难,无法还款的情况。

另一方面,在庭审期间,李某甲供述透支款一直用于公司购买办公设备等,需要购买时就刷卡消费。但其无法提供相关单据及刷卡记录。而根据银行提供的流水账单,被告人李某甲持涉案信用卡于2013年1月27日在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刷卡消费500000万元,并非其所声称用于购买办公设备,而是套现使用。

综上所述,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刑罚。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甲作出的无罪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以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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