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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诈骗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民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刑初53号书对被告人李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虚构其到期有能力归还欠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7.6 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逃匿。案发前,归还赵某某人民币4.8万元,归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为了证明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并不是利用签订或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方法骗取的对方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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