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高新检诉刑抗〔2020〕1号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9)赣019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判决: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宣判后,李某某的辩护人递交了书面的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适用缓刑。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1.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被告人同意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本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的量刑建议也无异议,并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也采纳量刑建议。现被告人李某某反悔上诉要求适用缓刑,即推翻原认罪认罚具结内容,故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的条件,不应对其从宽处理。
2.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以体现该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上所述,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以可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附: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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