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佛检诉刑抗〔2019〕3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杜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判决书认为杜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程度。但在本案中,杜某某持砖块击打一老年人的后脑部位,无论从其使用的工具还是其选择击打的部位来看,该行为均具有高度的致害危险性,已超出了一般的殴打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对被害人人体组织完整或者生理器官机能进行了损害,便可认定其具有伤害行为。因此案应认定杜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2.杜某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本案的鉴定意见可以看出,本案系被害人的自身疾病因素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多因一果。判决书认为杜某某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参与度较小,并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因素。但根据因果关系条件说,杜某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伤害行为本身对死亡结果具有原因作用力,正是因为必然的伤害行为通过偶然的特殊疾病才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害人的自身疾病作为其身体状况的一部分,存在于实行行为之前,不属于介入因素,不能阻断因果关系的发生。
3.杜某某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有过失。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的表现形式为明知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通常行为人事先对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没有明确的认识。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主观上对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损伤持放任态度,同时对其死亡结果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杜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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