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津检一分院四部诉刑抗〔2020〕1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津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保军、周子昌、李魏魏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保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中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杨保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周子昌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李魏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子昌、李魏魏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被告人周子昌对采纳认罪认罚具结书所提量刑建议的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李魏魏对与认罪认罚具结书指控事实一致并采纳具结书所提量刑建议的一审判决查明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均提出异议,属于被告人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已丧失,因此该判决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二被告人的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认罪认罚的表现及上诉法律后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人周子昌、李魏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后果,二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具结书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周子昌、李魏魏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具结书所提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子昌以量刑过重、被告人李魏魏以事实量刑均有异议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被告人周子昌不应再认定为“认罚”、被告人李魏魏不应再认定为“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周子昌、李魏魏的上诉行为导致本案量刑不当
本案因对被告人周子昌、李魏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依法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子昌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不属于认罚情形,被告人李魏魏以对事实量刑均有异议提出上诉,不属于认罪认罚情形,二被告人的上诉行为导致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应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因此在认罪认罚基础上作出的一审判决量刑不当,应按照二被告人所犯罪行确定相应的量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子昌、李魏魏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对采纳具结书所提量刑建议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不愿接受处罚,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保军、周子昌、李魏魏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上诉状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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