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宜检诉刑抗〔2020〕2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2020)苏028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小丽职务侵占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小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五万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杨小丽通过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量刑过重。
经审查,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小丽担任江苏**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员,负责执行公司与国家电网南京市供电公司电缆供货合同,利用联系发货、送货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丁武卫虚构项目单位要求供货的事实,冒充项目单位人员签收,多次骗取江苏**电缆有限公司ZC-YJV22 0.6/1KV 4X240型号的电缆合计7千米,价值人民币3681211元,销赃得款人民币2203500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杨小丽、丁武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依法告知被告人杨小丽认罪认罚的相关内容、权利义务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杨小丽表示对本院指控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提出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本案开庭审理前,收赃人王某某(同案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40万元,被告人杨小丽、丁武卫、王某某均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综合本案的金额及情节,认为本院的量刑建议过重,口头建议本院调整量刑建议,本院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当庭征求了被告人杨小丽的意见,被告人杨小丽对本院当庭提出的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认为本院量刑恰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杨小丽作出了以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丽伙同丁武卫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因其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杨小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的量刑恰当。被告人杨小丽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系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没有正当理由的反悔,属于认罪不认罚,已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再以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杨小丽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的判决依据发生变化,应当对被告人杨小丽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
被告人杨小丽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