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双检一部诉刑抗〔2021〕1号
双辽市人民法院以(2020)吉0382刑初250号书对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400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中对杨某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当适用缓刑,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某涉案赌资五百余万,获利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一款(一)项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
2、被告人杨某上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等情况,已在认罪认罚情节中予以从宽考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已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从而给予其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3、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非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法院对量刑建议非明显不当的,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该判决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已被释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