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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杨某某、卢某某等贪污、故意毁坏会计凭证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安检公诉诉刑抗〔2019〕4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以(2019)云018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朱某某嫌犯罪一案作出如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15万元。以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2.5万元。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朱某某罚金刑量刑偏低,存在量刑不均衡,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朱某某共同贪污,其中杨某某、卢某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朱某某贪污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还有私分国有资产和受贿犯罪事实,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破坏公职人员廉洁性,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朱某某罚金刑偏低,存在量刑不均衡,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的经济基础,也不利于对职务犯罪形成有效震慑。

综上,判决对于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朱某某罚金刑量刑偏低,存在量刑不均衡,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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