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雨检一部诉刑抗〔2019〕24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50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
一、适用法律错误
1.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立案调查后,同日杨某某接调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庭审阶段调查机关提供材料证明杨某某在初查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自首属于刑法规定情节,到“案”时间应当以立案审查调查为节点,且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不因犯罪主体或犯罪类型而有所区别。
2.一审判决认定的量刑情节前后矛盾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被调查谈话时并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被留置审查初期也没有供述其受贿事实,故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同时又在本院认为中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而刑法对自首和坦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一要件的规定上是同一的,同一判决对同一事实应当有同一的认定,一审判决在认定坦白情节时与其前述分析意见自相矛盾。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时引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随案移送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并未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未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且一审法院在本案仅有个别量刑情节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当庭未讯问被告人是否接受其他认定意见就未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违反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6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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