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7〕8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41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在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最高限额一百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企业,获得购买资格,从而让违法企业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111,414,548.68元的巨额损失。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当中的不负责任是造成国家损失的源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书中以被告人杨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宣告杨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属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玩忽职守罪的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与一审无异。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7〕8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41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维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判决:被告人杨维君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杨维君在职清原县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最高限额一百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企业,获得购买资格,从而让违法企业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111,414,548.68元的巨额损失。杨维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当中的不负责任是造成国家损失的源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书中以被告人杨维君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宣告杨维君免于刑事处罚,属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维君玩忽职守罪的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维君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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