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诉诉刑抗〔2018〕2号
临洮县人民法院以(2018)甘112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该判决适用缓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杨某某认罪,悔罪,综合其特殊情况,可适用于缓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之规定,该判决对于构成累犯的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属适用缓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临洮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对构成累犯的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系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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