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隆检一部诉刑抗〔2020〕4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以(2020)云05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一审判决刑期计算错误,具体如下:
根据本院隆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起诉书和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由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该一审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计算错误,该刑期没有折抵对杨某某刑事拘留先行羁押的期限13日(从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3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规定,属刑期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原一审判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8日
附件: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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