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翠检诉刑抗〔2019〕5号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1502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量刑畸重,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院以翠检刑诉[2019]549号起诉书于2019年12月13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及其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1万元取得了谅解等情节,加之被告人杨某某虽有盗窃前科但不是累犯,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在充分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下为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遂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理后,认定了被告人具有坦白、获得谅解等情节,但以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予采纳为由,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与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同属入户盗窃,涉案财物金额相当,是累犯,在未退赃退赔和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及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下作出的一审判决。而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判决结果明显重于被告人张某某,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畸重,确有错误。另经统计,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至今对三件同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其对被告人的量刑均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幅度范围内。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加重刑罚,本院认为该判决量刑畸重,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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