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沂检公诉刑抗〔2019〕7号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以(2018)鲁1323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收到判决书,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与本地区同期同类案件判决相比明显失衡。理由如下:

一、杨某某诈骗案属于本地查办类案,类案诉讼程序同期进行,量刑应当考虑类案平衡。

本地区自2017年查办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骗取国家职业培训补贴案件,本院于2018年下半年同期对包括杨某某诈骗案在内的同类案件于提起公诉,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同期对以上类案做出判决,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上来看,量刑应当基本平衡。

二、一审法院对杨某某诈骗案的判决明显有别于同期类案判决,打破了量刑平衡,明显不当。

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对杨某某诈骗案作出判决,认定诈骗数额108万余元、自首情节、上交违法所得2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而沂水县人民法院同期分别于2019年8月1日、8月9日对同类案件徐某某行贿、诈骗案及赵某诈骗案的判决,分别认定徐某某行贿2万余元、诈骗230余万元、自首情节、上交违法所得30万元,两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认定赵某诈骗114万余元、自首及立功情节、上交违法所得32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以上对于杨某某的判决明显重于同期其他判决,打破了量刑平衡,可能造成不良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2018)鲁1323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2日

附: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99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