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鄂红检二部诉刑抗〔2021〕1号
红安县人民法院以(2020)鄂1122刑初27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某某当庭亦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据此从轻从宽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针对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量刑的条件已不存在,应当增加刑期。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为有利促使被告人遵守认罪认罚协商承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稳定运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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