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崇阳县人民法院以(2019)鄂1223刑初198号书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判决:杨某甲、叶某某、杨某乙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收到刑事判决书,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错误,建议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叶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未认罪认罚,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均为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判决错误,未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叶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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