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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科检二部诉刑抗〔2020〕20号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内05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林某某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被告人林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同意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对本院提出的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也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仍然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据此,一审判决采纳公诉意见对被告人林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撤销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应依法对其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又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对量刑有异议,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某认为量刑过重,其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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