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平检刑诉刑抗〔2020〕4号
平遥县人民法院以(2020)晋0728刑初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决: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审审理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我院量刑建议,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林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应认定为认罪认罚的反悔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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