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广检一部诉刑抗〔2020〕4号
广宗县人民法院以(2020)冀053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梁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五万元;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42年8月27日。)
二、被告人梁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34年8月27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段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梁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田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田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郭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宋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董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郝振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十四、被告人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十五、责令被告人梁某甲退赔被害人邱某甲142.4万元,退赔被害人邱某乙、刘某某、宋某丙80.465万元,退赔被害人石某某、林某某46万元,退赔被害人武某某29万元。
十六、责令被告人梁某甲退赔杨某某等37名被害人共计224.837万元(被害人名单及具体返还数额详见附表5)
十七、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梁某甲财产、被告人梁某乙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十八、被告人董某某违法所得68596元,郝某某违法所得90637元,依法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十九、对其他非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臵。
董某某、郝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宋某甲、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判决之前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但该判决送达后,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宋某甲、杜某某以否认部分犯罪事实,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致使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失去依据,该判决对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宋某甲、杜某某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正确使用法律,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段某某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杜某某现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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