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贵溪检察诉刑抗〔2019〕3号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以(2019)赣0681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行贿一案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某在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判阶段,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定罪正确,但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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