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山检公诉诉刑抗〔2021〕1号
衡山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04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武某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该院认为:七被害人通过添加被告人武某某等人提供的“上线”的微信或者QQ号码,并按要求和流程操作导致款项转入其他账号,现仅有该七人的证言及转账记录,但系何种原因转账、款项去向未查明,且部分转账被退回。同时武某某明知上线系诈骗犯罪证据不充分。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构成诈骗罪不予认可。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本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构成诈骗罪不予认可,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不符,系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不当。理由如下:
1、秦某某等7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转账记录、报案登记表可以证明,秦某某等七人均是在求职时添加了武某某介绍的微信或者QQ号后从事兼职“刷单”,根据对方要求支付相应款项后因不能按约定提现而发现被骗报案。从被害人被骗的经过来看,能认定其均系遭遇了网络犯罪中的“刷单”诈骗。
2、武某某在多份讯问笔录中均供认了知道“刷单粉”客户是搞刷单诈骗的;其与上线“小丫”、“千城”、“败了”的聊天记录也能充分证明其应当明知出售给上线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如:
武某某与上线“败了”在2020年1月9日有以下聊天记录,证明武某某主动联系上线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武:“收精准智联兼职粉?保证质量”,败:“收,什么价?”。
为向上线保证“粉”的质量,武某某在2020年3月29日将被害人黄某甲发给其的短信“我刚刚支付宝转帐五千多块,你们说能退款但你们微信异常了。请你们退款,不然我就报警了”发给上线“败了”,在聊天中有如下对话:武:“这是昨天跑的”,败:“哈哈,能联系到这个人的话,我还能搞出来钱”,武:“这个人资料我有哈,你出多少钱收?待会逮到鱼了,别太狠了”,败:“对了,你这边打电话的卡都是虚拟卡吧?一天一换吧?”,武:“差不多”。
3、武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两罪。武某某从2019年11月开始做“跑粉引流”业务,将得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上线以牟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之规定,武某某在2020年3月29日明知其出售给上线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上线电信诈骗犯罪对象的情况后,仍然继续向上线出售其“跑粉引流”得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致使被害人黄某乙、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五人财物被骗,其行为已与上线构成诈骗罪共犯;根据湖南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三)项“客观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点先于主观‘明知’的,行为人‘明知’从事的是诈骗行为后,仍继续、持续实施该诈骗行为或者与之相关的其他行为的,以客观实施诈骗行为的开始时间起算”之规定,武某某还应对2020年3月29日之前的被害人黄某甲、秦某某的被诈骗金额负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本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构成诈骗罪不予认可,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不符,系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衡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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