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段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隆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以(2020)云05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量刑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1该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量刑不当。

该判决认定段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决书未认定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量刑情节,而证据证实,段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个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关于危险驾驶(醉驾)案件量刑标准指引(讨论稿)一、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二、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每具有其中一项情节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六)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七)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该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明显不当,属量刑错误。

该刑事判决书认定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妨害公务,致一人轻伤二级,且未进行民事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其轻伤二级,其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应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畸轻,属量刑错误。

二、该刑事判决书没有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段某某主观恶性较大,触犯两个罪名,两个罪名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既如前述没有对个罪准确量刑,同时也没有在数罪并罚中体现全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两个罪名法定刑的刑种不同,对数罪并罚的刑期吸收的情况下,应适当考虑宣告刑最高刑期,本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在本案具有多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下宣告刑没有体现出对危险驾驶罪的身体自由刑,对被告人段某某的宣告刑没有体现该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综上所述,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附:

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