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全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全椒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124刑初334号书对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自2018年2月开始,在其经营的**浴室容留汪某某、吴某某等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卖淫价格为100元、150元、200元不等,并约定卖淫所得由卖淫女和毛某某按六四比例分成,至2019年1月1日,毛某某、王某某在**浴室容留卖淫共获利7万余元,其中由毛某某、王某某分得3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毛某某、王某某容留卖淫非法获利数额应认定为7万余元。无论是卖淫嫖娼本身还是容留卖淫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此类行为应持否定性评价,此类行为人由此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均属非法。至于被告人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如给付卖淫人员的费用、卖淫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法不能在非法获利中予以扣除,即认定本案中毛某某、王某某的非法获利数额应是从嫖娼人员处收取的费用总和7万余元,属于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5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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