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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毛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瓯检公诉诉刑抗〔2019〕50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304刑初94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毛某某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基于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但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被告人毛某某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304刑初94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毛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属于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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