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鹿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302刑初211号书对被告人范立平、周平、汤自敏、林雄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勇、夏紫斌、吴青芸、陈琳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范立平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汤自敏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林雄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周平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杨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夏紫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吴青芸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陈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杨勇、夏紫斌、吴青芸构成情节严重有误。被告人杨勇、夏紫斌、吴青芸的贩卖枪管数量已超过情节严重规定数量的50%,即便不单以数量论,但数量过多,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从社会危害性上看,被告人杨勇、夏紫斌、吴青芸贩卖的枪管规格多种多样,使得购买枪管的人可对枪管进行各种改制,不能排除具有一定枪支制造经验的不法分子趁机制造大量致伤性强的枪支的可能性,且每只枪管在售出后最终都有可能被组装成一支气枪,这将对我国的社会秩序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故被告人杨勇、夏紫斌、吴青芸贩卖枪管的社会危害性仍然是较高的。
二、原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平构成从犯有误。被告人周平在本案中与被告人范立平之间是合伙关系,二人对于获利予以平分,互相只是犯罪分工的不同,故不宜认定被告人周平为从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书未认定被告人杨勇、夏紫斌、吴青芸构成情节严重,以及认定被告人周平构成从犯有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立平、周平、汤自敏、林雄建、杨勇、夏紫斌、吴青芸、陈琳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刑事判决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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