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扬邗检诉诉刑抗〔2019〕1号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以(2019)苏1003刑初46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某某为**公司员工负责销售该公司的YAG激光治疗仪,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收到货款人民币1600000元,后**公司支付给被告人沈某某业务提成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基于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该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故被告人沈某某所得的业务提成人民币50000元应为违法所得,应该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中,判决未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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