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泮汉俊、刘春香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宜检公诉部诉刑抗〔2019〕6号

   宜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5刑初54号书对被告人泮汉俊、刘春香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判决:被告人泮汉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0元;被告人刘春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 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与被告人泮汉俊量刑有关的法定情节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泮汉俊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

根据庭审笔录记载,泮汉俊在法庭调查时当庭表示不认罪,对公诉人讯问问题的回答,则和其此前笔录一致,将罪责推脱给刘春香,未如实供述其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法庭辩论时称其只认容留卖淫罪。故而,本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泮汉俊当庭表示不认罪,也未作任何其关于组织卖淫的情况的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

二、一审法院认定泮汉俊构成情节严重的依据有所遗漏

一审法院仅以泮汉俊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认定泮汉俊涉嫌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除此之外,本案中泮汉俊非法获利的数额为375万余元,已达到100万元的标准,亦属于情节严重的依据之一。故而,一审法院对于该情节有所遗漏。

三、一审法院判处泮汉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附加刑失衡且畸轻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泮汉俊在本案中获利375万余元人民币,却对其处以罚金5万元人民币,刘春香作为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每月从泮汉俊手里拿8000元(有的供述6000元)的工资,获利较泮汉俊而言,寥寥无几,法院对刘春香处以罚金3万元人民币,二者相比,实有失衡。而对于泮汉俊本身,其可处罚金刑为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者处于同一位阶,应理解为此处的罚金与没收财产有相当性、同等性,且本案属于受经济利益驱使的犯罪,对其判处的罚金远低于其获利的利润,不能实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标。故而,一审法院适用罚金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泮汉俊自首情节的认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据遗漏,导致一审法院对泮汉俊的主刑量刑畸轻,并对泮汉俊附加刑量刑失衡且畸轻。本案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泮汉俊属于累犯,在没有自首情节、同时有两项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下,一审判决对泮汉俊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6

附:

1.被告人泮汉俊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出庭笔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