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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洪某某盗窃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建检诉诉刑抗〔2020〕1号

    江苏省2020年1月19日(2020)苏0925刑初**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洪某某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在量刑幅度范围内。但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 1月 22日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导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我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已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这一事实,被告人洪某某的上诉行为违背了具结悔过认罪认罚的基础要求,失去了从宽处理的前提,必将引起不必要的二审,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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