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建检诉诉刑抗〔2020〕1号
江苏省2020年1月19日以(2020)苏0925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洪某某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在量刑幅度范围内。但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 1月 22日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导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我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已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这一事实,被告人洪某某的上诉行为违背了具结悔过认罪认罚的基础要求,失去了从宽处理的前提,必将引起不必要的二审,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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