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民检刑诉诉刑抗〔2018〕7号
民权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1421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海某某、刘某甲、郝某某、武某某、刘某乙贩卖毒品一案,判处被告人海某某、刘某甲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与没收非法所得。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被告人武某某认定事实有误,应当将2016年夏天被告人武某某贩卖给海某某冰毒72克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告人海某某在侦查环节均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海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仍然做了有罪供述。
2、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记录看,武某某与海某某有多次资金往来,海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武某某支付了毒资。
综上所述,被告人武某某贩卖给海某某冰毒72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认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海某某、刘某甲、武某某、郝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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