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青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巴检公诉刑抗〔2019〕1号
巴青县人民法院以(2019)藏2429刑初10号文书对被告人涂某某、鲁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持有枪支一案判决:涂某某,一审宣告刑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涂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因鉴定程序违法判决无罪。鲁某某,一审宣告刑刑期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黄某某,一审宣告刑刑期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认定鉴定意见程序违法而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第1根据国家认监委【2016】7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签发鉴定文书的授权签字人可以是鉴定人之一,因此本案中鉴定意见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第2法院以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将此鉴定意见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违反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有明确规定,即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而本案的鉴定意见并不在该范围内。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涂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判决判决无罪,认定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青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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