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穗荔检诉诉刑抗〔2019〕5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10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作出判决,未认定被告人温某某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温某某是累犯,原审判决未予以认定。
被告人温某某2018年1月1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8)粤011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温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起止刑期,上面记录的罪犯温某某的户籍地、住址等信息均与本案被告人温某某的自报信息一致,且有罪犯温某某2017年9月9日入番禺区看守所的指纹与本案被告人温某某2018年11月24日入荔湾区看守所时的指纹比对结论,证实为同一人。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无认定被告人温某某是累犯,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附: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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