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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潘青超故意杀人案)_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红检二部诉刑抗〔2020〕3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5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潘青超犯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潘青超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及定性准确,但对其量刑明显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潘青超的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

被告人潘青超在钱某某警告其要报警后,依然对钱某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且在次日又实施了故意杀害念某某的行为。被告人潘青超在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缓刑后,不思悔改,反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杀人、强制猥亵之罪,足以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大,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人潘青超虽曾与钱某某有过恋爱关系,但案发前钱某某早与被告人潘青超分手,被告人潘青超非但不能正确认识、处理其与钱某某之间的关系,反而长期以暴力、威胁方法对钱某某的个人感情生活和正常工作、生活进行无端干涉、威胁,并最终酿成本案的惨剧,本案与因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着明显区别,应在对其进行量刑时给予必要考量。

二、被告人潘青超作案有预谋,有别于激情杀人行为

被告人潘青超携带作案工具尖刀到达钱某某租住房间后,暴力踢开房门,持刀直接捅刺被害人念某某,没有给被害人念某某有任何反抗的机会,是有预谋的报复性蓄意谋杀,且其到案后明确表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一分钱,实际上在判决宣告前也未赔偿过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明显有别于激情故意杀人的行为。

三、被告人潘青超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潘青超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念某某生命的行为,还针对前女友钱某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并且在本次犯罪之前长期滋扰、威胁钱某某及其家人、朋友,致钱某某为躲避其纠缠,不得不多次搬家。此外,被告人潘青超还对亲近钱某某的男性进行攻击、威胁,使钱某某甚至无法正常继续个人的感情生活。被告人潘青超的这一系列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念某某的生命权和被害人钱某某的人格尊严,还造成钱某某及其家人、男友无法正常生活的严重后果,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青超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被告人潘青超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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