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旌检公诉刑抗〔2020〕3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06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牛军锋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判决,牛军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牛军锋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案不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原审判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判决已对原审被告人牛军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从轻处罚。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牛军锋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已明确告知认罪认罚制度内容及认罪认罚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牛军锋对本院指控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对本院提出的“对牛军锋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至十五万元”幅度刑期量刑建议无异议。2020年3月4日牛军锋在其委托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以牛军锋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依法从宽处罚。但在第一、二次庭审期间,牛军锋当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直到第三次庭审期间,牛军锋才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一审判决认定牛军锋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采纳了本院提出的幅度刑期建议中最低刑期对其予以判处刑罚,并在数罪并罚时对其予以从轻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二,现原审被告人牛军锋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对其以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2020年11月30日牛军锋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本院认为,在本案事实、证据均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牛军锋不服一审判决,对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均提出异议,系对原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属于不认罪且不认罚,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人牛军锋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应以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原审被告人牛军锋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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