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建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建水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2524刑初12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不应认定为自首,其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条件,根据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牛某某的供述,可证实赵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被侦查员在场传唤即时到案,应该认定为现场抓获。一审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明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牛某某不应区分主、从犯。二人开设游戏室系二人后期共同商议,共同出资,且赵某某还找来他人主要负责游戏室经营,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牛某某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
因被告人赵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也不属于从犯,故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则量刑明显畸轻。
综上所述,建水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赵某某属于自首、从犯错误,量刑明显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附: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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