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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牟某某、杜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冀唐古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204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牟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古冶区人民法院对牟某某的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牟某某、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苏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开设赌场,非法获利319万余元,除去每人工资外,非法获利295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牟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二人均系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二人均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3)其中牟某某曾于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有刑事判决前科,可酌定从重。

在审查起诉阶段,牟某某,杜某某二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案开完庭后,牟某某,杜某某二人分别向古冶区人民法院反映自己具有立功表现。经补充侦查,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当庭对二人的立功情况进行了详细讯问。经过法庭调查,杜某某的立功可以认定,牟某某的立功由于其无法说出明确具体的线索来源,且与侦查机关所做笔录多处细节不一致,故其立功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经过两次庭审,杜某某的量刑情节发生变化,由原来的自首,增加了一个立功的量刑情节,可以对其认罪认罚具结书作出变更;牟某某的立功未予认定,其只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情节与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量刑情节一致,故公诉人坚持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提出的量刑建议,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同意对牟某某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牟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具有刑事前科,只具有自首这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足以对其判处缓刑,古冶区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属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人民法院

2020120

附:

1.被告人牟某某、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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