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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世东、王世强等聚众斗殴、王番烈等寻衅滋事、王世东敲诈勒索,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王番振故意伤害、王日松非法采矿案,王番振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海琼检一诉刑抗〔2020〕Z2号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世东、王世强、王番振、王程、王烈、王逢、王世海、王世涛、王世奋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作出判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世强、王番振、王逢、王世涛自首错误。

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及其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王番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对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逢、王世涛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已及其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王世强、王番振虽是主动投案,但其二人在庭审中均否认参与到现场打人,没有供认自己的具体犯罪行为,也没有供认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属没有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其当庭的供述与判决书中查证属实的事实不符,不属于如实供述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

其次,被告人王逢、王世涛系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不是自动投案,且当庭辩解没有打人,不是积极参加者,也没有供认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属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也不应认定为自首。

2判决书不予撤销原判决被告人王世强、王程缓刑,与本案判决数罪并罚,确有错误。

判决书认定“2011年 ,王世强、王程、王某某 (已故)故意伤害胡某某一案,本院于 2013年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世强、王程、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王世强、王程的缓刑考验期于2014年届满。根据规定,罪犯的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决刑期,故不采纳公诉机关撤销王世强、王程原判决中缓刑的主张”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主要理由:

首先,宣告缓刑应当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发现漏罪,证明行为人犯罪情节严重,未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没有真正的认罪悔罪,不符合判处缓刑的实质条件,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表述,“犯新罪”要求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并没有要求在缓刑考验期内,而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也没有要求发现该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新罪的时间对存在漏罪或新罪的事实没有任何实际影响。

最后,根据审判机关的理由,“罪犯的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决刑期”,故不能撤销缓刑。那么是否意味着,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缓刑考验期届满才发现的也同样不能撤销缓刑?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所述,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世强、王番振、王逢、王世涛具有自首情节,且不予撤销原判决中被告人王世强、王程的缓刑,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若

                                       陈子燕

                                       符巧茜

2020年6月22日

附:被告人王世强、王番振、王逢、王世涛、王程现均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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