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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国武抢劫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相检诉诉刑抗〔2019〕3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0507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国武抢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国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在定性方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对被告人王国武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本院指控被告人王国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7月8日下午,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期**幢**室,采用语言威胁和捆绑被害人吴某某手脚的方式,强行通过吴某某手机支付宝劫走人民币67669.94元,用以归还所借网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武采用暴力方式强迫他人提供借款,系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王国武的辩解,是因为要归还网贷采用暴力方式借款,归还后又申请贷款,申请的贷款到账后由于限额问题没有办法归还给吴某某即被抓获,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国武还占有了被害人的其他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为逃跑进行了准备,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王国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认定王国武构成抢劫罪证据不充分,王国武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院认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国武构成强迫交易罪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王国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被告人王国武不具备归还能力。被告人王国武供述亲戚朋友都没有钱,自己只有农业银行卡有钱,其他银行卡没钱,而农业银行卡在实施抢劫前只有1.2元。被告人王国武尚欠6万余元网贷和其他多人借款,本人没有任何资产,表明被告人王国武没有任何能力归还抢劫吴某某的钱款。其次,被告人王国武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王国武辩解要将再次网贷的钱归还给吴某某,先辩解由于支付宝限额,又辩解由于农业银行卡限额,实际上被告人王国武的支付宝和农业银行卡均不存在限额1万元的情况,且被告人王国武在得到8万元网贷放款后没有立即归还给吴某某,而是将1万元转入自己支付宝中,归还之前向他人的借款。再次,被告人王国武仍然有大量借款没有归还。被告人王国武在7月8日归案后,由于尚欠有大量借款,绑定支付宝还款的农业银行卡从7月9日到13日在有余额时仍然在自动归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宝花呗、信用卡、中信银行、平安银行等借款。

第二,本案不属于强迫交易罪调整的范畴

首先,被告人王国武不属于强迫他人借贷。强迫他人借贷要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和形式要件。被告人王国武使用暴力、威胁制服吴某某后,不是让吴某某将钱款转给自己,再由自己归还网贷,而是通过逼问吴某某密码直接使用吴某某的支付宝归还贷款,这样在形式上被告人王国武和吴某某没有任何金钱往来。被告人王国武在抢劫期间未提及系借款给吴某某写欠条,也未提及要归还借款,王国武是在楼下有客人到来,惧怕吴某某报警的情况下提出归还钱款,吴某某为让王国武相信她不会报警,主动要求王国武写下欠条,但事后王国武并未将欠条给吴某某,吴某某如不报警,不能持欠条通过正常民事途径来索要“借款”。其次,被告人王国武的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秩序。正常的借贷关系一般发生在亲友之间或市场交易、经营过程中,能够通过正常民事途径解决。被告人王国武同吴某某素不相识,因吴某某做微商添加微信,不能叫出对方名字。被告人王国武明知向吴某某借款不可能得逞,就以有客户购买产品为由诱骗吴某某到其足浴店内,直接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财物,主观上不具有交易的目的,没有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国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被告人王国武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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