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穗检公一诉刑抗〔2018〕2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1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国球故意伤害一案,以被告人王国球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球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国球与被害人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打斗,是互相伤害的行为。被告人王国球为泄愤,多次用较大力道推打并掌掴被害人丘某某,导致被害人丘某某倒地头部撞击硬物、重度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被告人王国球主观上是伤害被害人丘某某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丘某某死亡的结果,有伤害被害人丘某某的故意和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王国球故意伤害被害人丘某某致其死亡,被告人王国球对自己不止一次地推打被害人丘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的行为拒不供认,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球坦白有误,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国球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是适用法律不当,定罪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9日
附:被告人王国球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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