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黑齐富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以(2020)黑0206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守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守岗以一审法院主刑和附加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守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8,232.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其量刑起点为3-4年有期徒刑,诈骗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承办人认定其量刑起点为36个月并增加刑期35.6个月;王守岗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按照规定应增加其基准刑的10%,王守岗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累犯,应增加其基准刑27%,王守岗认罪认罚但是无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从轻幅度为20%,综上,本院建议判处王守岗六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守岗同意该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王守岗认罪认罚后作出上述判决,但被告人王守岗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其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原判刑罚已不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建议以诈骗罪判处王守岗有期徒刑八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6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守岗作出的判决,因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故应对量刑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守岗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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