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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彦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黄检公诉诉刑抗〔2017〕7号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鄂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彥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判决:被告人王彥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抗诉,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彥峰与郭某甲等人合伙做铁精粉生意,王彥峰为河北**甲公司的**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

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王彥峰与郭某甲共同设立河北**甲公司、河北**乙公司,二人均对两公司的业务负责。其中,被告人王彥峰供述,其负责公司的**业务,郭某甲负责公司的资金分配,二人均对河北**甲、河北**乙的业务负责。同案犯郭某甲后期到案后,对王彥峰的上述部分供述予以了印证。结合黄石**公司的账证资料和王彥峰的供述,证实两公司涉及黄石**公司方面的业务均由其负责,其中包括郭某甲名下的河北**乙。证人张某某证实,河北**甲、河北**乙两公司在同一办公地点,实际上是一家公司挂两个牌子,**甲公司向其介绍郭某甲为**,**乙公司**。由此,**丙公司**的事实,与由王彥峰负责联系河北**甲、河北**乙与黄石**公司对接并以两公司名义与黄石**公司签订合同、开具或接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相矛盾。综上,虽然对外王彥峰和郭某甲分别以河北**甲、河北**乙名义联系业务,但二人因分工不同而应当共同对两公司的所有业务承担责任。

二、该判决未认定被告人王彥峰为个体经营户王某甲、王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王彥峰和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分别负责不同的犯罪环节,二人的行为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体系。其中,被告人王彥峰的供述证实,其负责河北**甲、河北**乙与黄石**公司的对接工作,郭某甲负责河北**甲、河北**乙的销售工作和资金运作,其与郭某甲平均分配利润。郭某甲证实其负责销售,而王彥峰负责**,王彥峰动用公司资金需通知其,公司财务负责人申某某根据其与王彥峰的指示来转账付款。银行账证资料及鉴定意见均证实,河北**甲、河北**乙的资金运作均经由郭某甲及与郭某甲有关联的郭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账户,间接印证王彥峰关于公司资金运作由郭某甲负责的供述。此外,开具给天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吨数等信息与王彥峰联系的上游单位开具的发票时间、吨数等信息能够相互对应,进一步证明王彥峰的行为与郭某甲的行为密切关联。因此,王彥峰前期获取非法票源和“洗票”的行为,以及郭某甲之后联系个体经营**丁公司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两个不同环节,二人分工合作,相互作用密不可分,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整体。

综上所述,(2017)鄂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17日

附:被告人王彥峰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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