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平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平原县人民法院以(2020)鲁1426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晓亮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应认定王晓亮肇事后逃逸情节,法院因逃逸情节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当时被告人王晓亮意识到发生了事故,并且也无法证实王晓亮在离开现场后至接到车主闫某某电话这段时间内意识到发生了事故。平原县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王晓亮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在此基础上,认为王晓亮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自首的情节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肇事人员离开现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才能被认定为逃逸,如果肇事人员在发生事故后,没有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刑法意义上的“逃逸”情节就无法认定。
2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被告人王晓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平原县人民法院对肇事后逃逸及自首情节认定错误,导致对被告人王晓亮的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被告人王晓亮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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