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南检一部诉刑抗〔2019〕11号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225刑初41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开设赌场罪罪名及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法院据此在本院量刑建议范围内作出较轻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后,不服该判决,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王某某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据此,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按照原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不认罪认罚,阜南县人民法院该判决属于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原签定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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