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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惠城检公诉诉刑抗〔2019〕3号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刑初228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案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该案系认罪认罚案件,该判决已超出本院的量刑建议范围,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院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已启动认罪认罚程序,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被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惠城区人民法院并未向我院提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超出本院的量刑建议范围。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量刑不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判决量刑过重且超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范围为由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惠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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